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建筑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在复议
诉讼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即作出强
拆决定。
【案情概述】
①2023年8月16日,A政府依职权对当事人的厂房进行违法建设情况调查,并进行了房产测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意见;
②2023年8月22日,A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60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2023年11月15日,A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自行在15日内拆除建筑物;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60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2023年12月8日,A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⑤2023年12月11日,A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强制拆除了当事人案涉厂房。
【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需要等待60天的复议期和6个月的诉讼期满,且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A政府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书后,于2023年12月11日便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拆除了当事人的厂房,系违法拆除违建的常见现象之一。
行政机关强拆涉案建筑前
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
【案情概述】
①B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对杨某的涉案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
②8月4日B政府对杨某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③B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杨某没有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并未依法催告杨某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
④8月11日,B政府对杨某的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综上所述,B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杨某没有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并未依法履行催告杨某拆除房屋的义务便直接强拆涉案房屋,也是行政机关在强拆违建过程中常见的违法现象之一。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当事人
可获得的赔偿
如果被拆除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因违法建筑本身不属于合法财产,所以不存在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但违法建筑内的物品、拆除后留下的建筑材料等残值,仍应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如果这些物品因违法拆除行为而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述】
①2014年12月24日,A规划局作出青山规决(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限案涉房屋建设人三日内自行拆除该房屋;
②2014年12月29日,B管委会作出青山催〔2014〕3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案涉房屋的建设人进行催告,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将强制拆除,同时也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
③2015年1月21日,B管委会作出青山强决〔2015〕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④但B管委会在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过程中,未依法妥善处置胡某的合法财产,未对其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留存证据。
⑤2015年4月19日,胡某以B管委会未妥善处置其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B管委会实施强拆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法院裁判观点】
B管委会在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过程中,未依法妥善处置胡素媚的合法财产,未对其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留存证据,导致B管委会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后,胡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屋内家具和电器用品等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对胡某房屋内家具和电器用品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B管委会承担,B管委会在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1、《行政强制法》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13条: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当事人不予处理的,应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当事人。
4、《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3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被强拆后剩余的建筑材料残值或屋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即便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损失,但是因行政机未依法清点造册或保管导致的,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生活常识、生活经验等因素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数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