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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阳律师学习“票据的再追索权”的有关讲座
发布者:gylawfirm
添加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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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2日,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召开8月份例会,本次例会由刘慧娟律师主讲“浅析票据再追诉权”的相关内容。

其中,刘律师重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该条文中,对再追索权的时效的起算点,到底是采用清偿日,还是采用提起诉讼之日,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除此之外,关于票据时效的性质问题,也依旧存在其到底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的争论,刘律师建议持票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积极行使权利,不可过分仰赖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制度

最后,刘律师提出建议:持票人在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起诉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同时,最好以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向票据前手发函,以保证票据权利时效和诉讼时效均能发生中断;持票人应积极向全部票据前手行权,以使得对全部票据前手的权利时效均发生中断,避免丧失对具有清偿能力的前手享有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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